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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丝集团3.15打击商标侵权 红牛8年诉讼战将迎终局?

  • 发布时间:2025-03-31 18:04:52  来源:互联网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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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11日,浙江衢州开化车站广场上,一场以“共筑满意消费3.15与你同行”为主题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宣传活动如期开展,天丝集团受当地市场监管局邀请参与本次活动。作为“红牛”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及品牌拥有者,天丝集团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打击商标侵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就在不久前,天丝红牛、华彬集团围绕“50年”协议相互发文。令二者之间的“50年”协议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据了解,自2016年,双方便开始了红牛系列商标的纠纷,在过去8年时间里,在中国大陆,围绕着红牛这一品牌,大大小小打了60余起诉讼官司。“足迹”遍布多个省市的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红牛”系列商标权属案件终审生效判决中已经再次确认“红牛”系列商标由天丝集团所有,但吃瓜网友都看迷糊了:到底哪个才是真的“红牛”?这场长达八年的商标权纠纷案,简而言之就是一场围绕“红牛”属于谁的“战争”。

    RedBull红牛品牌,是上世纪70年代,由泰国天丝公司创始人、泰籍爱国华人许书标的工厂研制成功,并设计了“双牛逐日”的Logo,在泰国推出后大受欢迎,一直沿用至今。红牛品牌自从1993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也很快成为能量饮料领域绝对的霸主。

    1995年,泰国天丝与合作公司一起,在深圳共同成立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即“合资公司”),并在1996年授权合资公司使用“红牛商标”,并任命泰籍华人严彬为董事长,负责红牛合资公司在大陆的生产销售事务。很快,红牛一飞冲天,至今累计产量突破600亿罐,累计产值4000亿元。

    但红牛爆火的背后,许氏家族与严氏家族的矛盾却逐渐激化。天丝集团指出,严彬通过成立华彬集团及关联公司进行体外循环,非法生产销售红牛,掏空了合资公司生产及销售业务,导致合资公司成立20年来未收到任何分红。而严彬的个人财富在《胡润百富榜》榜单上突破了千亿元。

    合资公司的商标授权已在2016年中旬到期,而合资公司的营业执照仅批准20年经营期限(1998—2018年),授权期满后,天丝要求收回红牛品牌的使用权。同时,以“生产、销售涉嫌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产品”为由,对华彬集团提起诉讼。

    此后,长达8年时间里,泰国天丝集团与泰国华彬集团围绕着合资公司控制权、商标使用权、合作期限等问题爆发了超过60起诉讼案件,涉及中泰两国十余家法院。

    2018年10月,华彬方首次抛出一份未加盖公章的50年协议书复印件。这份此前从未现身的“协议”就此进入法庭视野,也成为双方诉讼论战的核心。近日,天丝集团发布声明,列举多项资料指认,该“50年协议”系无效协议。

    “20年还是50年”成为红牛之争关键点

     面对泰国天丝的攻势,华彬方面也一直在尝试“翻案”。并拿出了一份1995年中国食品工业总公司、深圳总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泰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等四方签约的《协议书》,表示双方约定的合作期并非20年,而是50年,“红牛”品牌的使用还远未到期。



     

    图说:华彬集团提供的1995年四方签署《协议书》

    在华彬集团看来,这份50年协议书奠定了红牛在中国市场基本的商业模式和合资各方的合营规则,但天丝集团却质疑该协议书的性质及效力合法性:根据协议内容,丙方全称为:中泰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但这家公司自始至终不存在,因此,无从讨论该公司的主体身份资格的问题。而实际上双方于1998年9月吸收重组原有公司后,合并成立的合资公司为“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也就是如今的红牛合资公司。

    同时,天丝集团认为作为四方签署的“协议书”,均未加盖企业公章。反倒是合资各方签署的《1998年合资合同》(即“98年合同”或“20年合资合同”)中,第14章第39条约定,合资期限为20年,并明确约定各方一切协议与该合同不符者均以该合同为准。并且,该合同经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生效。

    图说:红牛合资各方签署的《1998年合资合同》中关于“合资期限”的表述

    其实,双方关于协议的纠纷,离不开当时的时代背景。

    图说: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尽管华彬方面称因为多年的亲密合作,严彬一方也未曾考虑过有即刻重新办理营业期限登记手续的必要性,50年协议书是双方商业合作的基础,是具有最优先效力的基础法律文件。但天丝集团则认为按照协议签订时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修订版)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发给批准证书。

    并且,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未取得法人资格的主体签订合同不满足协议生效的法律要件;同时,合同的主体合法要件,作为订立合同和合同成立的基本前提条件之一,要求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在“50年协议”中的丙方中泰红牛并不存在,仅是临时拟定的公司名称,后续也没有以“中泰红牛”这个主体注册,因此,在协议主体丙方不存在的情况下,协议亦无法成立和生效。同时,天丝方面认为,假设“50年协议”真的存在,其也仅是一份具有备忘录性质的文件,即具有磋商性、意向性、谈判性,本身不是内容详细的最终合同,不具有合同性质。

    根据目前双方的说法以及诉讼的结果来看,“50年协议”的有效性未被浙江、广州、吉林、黑龙江以及福州等地方法院所认可。但在2022年12月19日,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91民初725号民事判决,对“50年协议”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该协议第一条有效。天丝公司随后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判决程序存在错误,依法撤销前海法院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必须确保与北京四中院、北京怀柔区法院裁判标准的统一。二审法院同时指出该问题应整体看待,《协议书》第一条的效力受到整体效力的影响。

    另外,更高级别法院在此前做出的生效判决也对天丝集团更有利。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生效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162号生效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商初7号生效判决书中均表示,“50年协议”真实性存疑,合资公司提起的与该协议有关的其他诉讼,与商标权属案无关,不予以采纳。

    图四-判决书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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